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裁决: 1、 裁决申请书;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 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 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 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被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 1、 裁决申请书;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 被拆迁房屋的权属证明; 4、 申请裁决的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与行政裁决有关的其他材料。 提示:涉及国有土地私有房屋和单位自管房屋的,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由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