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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资料请自留二份复印件以备办理契证及土地使用证)

(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
2、市(县)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原件(货币安置的提供货币安置拆迁协议书)及安置补偿表或拆迁补充协议;
3、安置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指安置房屋已领取产权证分证的)或安置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指安置房屋领取产权证总证的或已办理产权登记但确权未发证的);
4、被拆迁人已婚的,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如约定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提交一方身份证及双方财产约定书 (如不能双方亲自到场办理并签定约定书的,须提交委托书及经公证的约定书);被拆迁人单身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复印件(检验原件)、单身声明具结书;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及监护关系证明文件(父母子女、配偶关系证明、监护公证书或司法文书);被拆迁人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
5、购房合同(指货币安置);
6、房屋付款发票(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证明(该件非必收件,按以下具体情况收取资料):
(1)、被拆迁房屋系集体用地的,须提交当地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房产证明情况原件;
(2)、被拆迁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书原件;
(3)、被拆迁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8、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注:二代身份证反面也需复印

(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关认证的;
3、委托人为单位,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4、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1、申请人持上述有关材料,到平海路45号平海大厦三楼办证大厅1-12号、18-21号(散户或单位)窗口或22-27号、32-34号、36号(中介)窗口登记受理,经办人在核准资料无误后,出具《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交由申请人收执;

2、申请人在受理单标注的领证日期之后持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到14-17、43-48号窗口办理契税手续,契税交费在28号窗口;
3、申请人携“受理单”、“纳税申报受理单”、“浙江省契税专用交款书” 及身份证原件到29-31号窗口缴费后在二楼发证窗口领证。如审批未通过,另行通知。您可以登陆:http://www.hzfc.gov.cn查询办证结果。



自受理单开具之日起11个工作日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1、交易手续费:
存量住宅房转让费6元/M(转让双方各承担50%);(根据浙价电[2002]7号文) 存量非住宅房转让费12元/M 每宗交易手续费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收取(转让双方各承担50%);(根据浙价服[2002]135号文) 房改房首次转让费3元/M(受让方承担,出让方免交);(根据杭价房[2002]85号文)
2、产权登记费:
居民住宅每套80元,印花税5元/本;如有共有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根据计价格[2002]595号文);其它房产建筑面积500(含500)平方米以下的每宗200元,500以上至1000平方米的每宗300元,1000以上至2000平方米的每宗500元,2000以上至5000平方米每宗800元,5000平方米以上的每宗1000元;印花税5元/本;如有共有证增收工本费10元/本;(根据浙价费[2002]346号)(根据计价格[2002]595号)
3、如需在杭州日报公告,费用按实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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