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提供的资料:
抵押当事人不变:
1、抵押登记申请表(单位请先持土地证原件至13号窗口办理“土地征询意见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图)原件;
3、《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校对原件);
4、监理公司出具的监理证明(抵押物增加情况下);
5、备案证明原件;
6、抵押人、抵押权人共同签署的变更情况说明;
7、抵押人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校验原件),无法提交原件校验的,提交工商出具的彩印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并附具结书,抵押人为国有单位的,须提交主管机关同意抵押变更的批文,抵押人为外企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须提交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须董事签名)加盖公章,抵押人为集体企业的,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加盖公章。集体土地上的在建工程抵押的,须经土地所有者(代表)大会决议;
8、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土地已抵押的不予办理。
注:二代身份证反面也需复印
(二)若委托办理还需提供:
1、委托人,受托人均为个人,提供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2、若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房产登记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其他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机关公证或有关机认证的;
3、委托人为单位,受托人为本单位职工,提供单位委托书原件及该职工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4、委托有中介资质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办理,需提供书面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