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原件;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需校验原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需校验原件);
4、验资证明复印件(需校验原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分证明复印件(需校验原件);
6、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的相关证明。其中:
(1)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不少于3人,应提供由建设部、省建设厅或市房管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需校验原件);
(2)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应提供人事部门或具有职称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职称证书复印件(需校验原件);
(3)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应提供单位的聘用任命书复印件(需校验原件);
7、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均应为企业全日制在职工作人员,不含兼职人员、临时用工人员及退休再聘用人员。所有人员均应提供劳动合同及市社保部门出具的社险缴交证明原件,证明日期应限于企业资质申请日前20日内。企业聘用“4050”人员的,应同时提供经劳动部门确认的“4050”人员社险协缴材料及其原单位缴交社险证明材料复印件(需校验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