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则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公平、有错必纠、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二、内容
对房产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过失引起的违法行政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适用范围涵盖:
(一)房产管理行政许可十二项;
(二)房产管理行政监管二十七项;
(三)房产管理行政处罚九十八项;
(四)房产管理行政强制四项;
(五)房产管理行政确认三项;
(六)房产管理行政征收一项;
(七)房产管理行政裁决一项;
(八)房产管理其他行政行为十八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涉法信访案件;
(十)单位内部执法监督活动。
另外,本单位归口管理的房改办行使市政府委托的房改管理职能,适用本方案的执法内容:
(一)房改管理行政监管二项;
(二)房改管理行政处罚六项;
(三)房改管理行政给付一项;
(四)房改管理其他行政行为三项。
三、方式
根据《局系统错案责任追究考核办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纪律处分,或扣除质量奖、目标奖以及相应数额、比例的奖金,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四、程序
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由各单位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局法制处、综合考核办分级负责,局纪委监察室协助具体实施工作,具体按照《局系统错案责任追究考核办法》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