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杭 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2003年8月20日 第十四期 第三版
|
||||||||||
![]() |
||||||||||
2.经济居住房为一般意义上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面向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政府定价的微利普通商品住房。 3.《若干意见》实施前的经济适用住房均为经济居住房。
2.购买经济居住房实行准入、轮候制度。
1.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2.已经取得结婚证书的居民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 3.享受实物分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下限,即:一般职工55平方米及以下;具有中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科级干部)65平方米及以下;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县、处级干部)75平方米及以下;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厅、局级干部)95平方米及以下; 4.属中等收入家庭的职工、居民。按照杭政{2003}3号文件规定,上一年度家庭收入不超过以下标准:一般职工45000元;具有中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科级干部)52500元;具有副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县、处级干部)60000元;具有教授级高级职称的职工(相当于厅、局级干部)75000元。
属无单位居民的,由个人填写《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居住房申请表》,经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房改办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居住房准购证》。 2.申请人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2)夫妻双方户口本复印件(含盖有杭州市公安局专用章并有房屋地址的首页),夫妻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的,另需提供结婚证书复印件;(3)户口所在地住房和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产权证明或公房承租证明复印件,如属集体户口无房的,由单位出具无房证明;(4)有职务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复印件,有职称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复印件及聘书(或证明)。 (二)销售 1.市建委在每年第一季度向社会公示经济居住房房源供应数量和地块基本情况,每年分3-4批向社会进行公开销售。 |
2.房源公告: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居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房源数量、地段、户型、价格、建设开发单位、参加电脑摇号的预登记时间等。
3.摇号(在供需关系较为紧张的情况下):(1)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人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2)实行电脑公开摇号销售,市房改办按推出房源数的1∶1比例和预登记人员《准购证》的顺序号确定选房名单,选房顺序号按选房人员身份证号码再进行摇号确定。 4.公开选房:市房改办将中号购房者的名单在《杭州日报》上公告,并组织公开选房,购房者凭市房改办出具的《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居住房选房联系单》,到提供房源的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5.摇中号后放弃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原《准购证》作废,仍需购房者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尾。 6.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居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收回住房 职工、居民购买经济居住房的建筑面积在本实施细则第四项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按经济居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过控制标准以上部分,均按市物价局核定的该住房商品房价格或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2.职工个人购买经济居住房,可根据《杭州市市区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试行办法》,申请抵押贷款。 3.经济居住房的合同备案(1)对于《若干意见》实施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居住房,合同登记备案均按原规定执行。(2)对于《若干意见》实施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居住房,在合同登记备案时,开发单位应提供由物价部门核定的对其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以及相关规税规费标准,并将该内容在开发单位与购房人签订的预售合同中注明。 4.上市交易(1)对于2003年3月31日(含3月31日)前已签订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并已开具"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按《若干意见》实施前的规定给予办理交易过户手续;2003年3月31日以后开具"杭州市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的,按《若干意见》的规定执行。 (2)经济居住房购买后,自办理经济居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3)经济居住房上市交易的,应将下列费用计缴财政部门: a、对于《若干意见》实施前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公开摇号销售后已签订购买意向书的经济居住房,原按经济居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由物价部门核定上市时需补交的费用标准(包括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相关规税规费); b、对于《若干意见》实施后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经济居住房,原按经济居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部分,补交物价部门核定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相关规税规费及相应利息。 (4)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居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计算以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上市交易第(3)款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
|||||||||
| 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有计划分期分批进行安置;采取公开摇号轮候制;实行有偿安置原则。 本报讯:对市区"换约续租"的承租户来说,这是一个喜讯:解决"换约续租"户住房问题的实施方案在近日正式启动。 据调查了解,目前我市市区范围内尚有450户左右的"换约续租"承租户。近年来,我局一直想解决这方面的问题,由于受政策的限制,一时难于解决其住房问题。 这次出台的实施方案中,对解决市区"换约续租"承租户的住房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一是"换约续租"户 的安置必须贯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分轻重缓急,有计划分期分批地进行安置;二是"换约续租"户安置用房的分配方式采取公开摇号轮候制;三是"换约续租"户的安置实行有偿安置原则,即原则上以房改政策一次性购置安置用房。对于一般的承租户家庭安置用房,其原承租面积按房改价格购买;安置用房面积大于原承租面积但小于浙政办(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由承租户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对持有有效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其原承租面积按房改价格购买;安置用房面积大于原承租面积但小于浙政办(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按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在安置中由政府按人均使用面积8m2内以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也可按直管公房的租赁规定承租使用,符合有关规定的经市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免租金。对安置用房面积超出浙政办(1996)177号文件规定的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部分,按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购买。 链 接:为解决"换约续租"户的住房问题。市局和区局在短短的四个多月内,一方面派出业务处(室)人员走街串巷,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另一方面积极谋划解决问题的路子和方法,及时制定了解决"换约续租"户住房问题的实施方案。 为使方案落到实处。7月10日,局召开了各区建设局(房管局)分管局长会议,要求各区建设局(房管局)抓紧时间,按照实施方案要求,做好"换约续租"户的登记审核及各项工作,以便尽快落实安置房源。 |
||||||||||
|
②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杭州市房产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本网的转载件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市房产信息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网联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