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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 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2004年9月20日  第二十七期  第三版

  据报道 备受市民关注的经济适用住房新政策已正式出台施行。为贯彻落实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制定了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此《意见》经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政协民主协商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出台的。
  新政策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准入制度、建筑面积、住房价格、上市交易等诸方面,作了重申、补充和重大调整。
 取消“福利”性突出解困性
  新政策明确界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因此,为真正解决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经济适用住房将以“保障”为核心,今后在建设、销售和管理上,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经济性、解困性,原带“福利”性质的申请人职级、职称将不再作为享受条件。
  申领准购证有四大门槛
  今后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只能一套)的家庭,必须符合这样几个基本条件:持有市区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属中低收入的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指按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数以下者);无房、现住房建筑面积人均低于12平方米和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符合前两项条件,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无房单身者。
  与原政策不同的是,申请家庭已享受实物分房,或通过市场方式购买商品房或存量房的,包括曾获赠与、继承等途径取得的所有住房,其建筑面积均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这一新规定,无疑给有房申请者又加了一道门槛。
    已领证者区别对待
  已领有《准购证》的市民今后怎么办,是人们普遍关心的话题。新政策此

住房提供给一户4人及以上家庭(户内人口范围为:同一户籍内的夫妻、子女及夫妻双方的父母等直系亲属)。不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仍实行轮候制,即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上市交易补交差价提高
  炒房者今后将不会有好日子过了,因为新政策除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之外,特别提出,出售时,应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比方说,当时周边商品房价在每平方米8000元以上,差价一补,出售就不合算了。
  此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后,不得再次申请购买;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而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向政府补交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凡属经济适用住房作为营业场所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租用经济适用房将成可能
  本次颁布的新政策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具体办法另行制定)。这意味着,一时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和个人,还可以较少的钱,租用经济适用房。据说,目前有不少开发商表示,要出资兴建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
  另据新政策规定,在杭的中央和国家、省级机关、直属企事业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其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统一管理。《杭州日报》

次作了明确,本政策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规定执行。 而对已领取经济适用房《准购证》,但尚未购买的居民则分别对待: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35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含所有住房)及以下住房困难职工和居民,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3个条件之一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和选房,待真正住房困难者解决完后,再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户型控制80平方米以下
  据新政策,以后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将肯定以中小套型为主。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积将严格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高层、小高层则可增加建筑面积10平方米。市民可放心的是,目前已办理经济适用房立项手续、未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开工建设的项目,市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将按控制面积进行及时调整。
         售价租金实行政府定价
  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今后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也就是说,每次摇号或公布房源前,由政府部门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享受和超标部分价格,并向社会公示。若租用经济适用住房,其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对销售方来讲,以后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物价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全程监督管理。
         准购证发放也要公示
  与以往不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发放了多少,今后也将公示。按新政策要求,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还将建立公开销售房源公示、中选人员名单公示、选房结果公示等制度。这些公示情况将在申请者所住的社区张贴。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另一新变化是,这次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标准:6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提供给一户3人(含独生子女)及以下家庭; 80平方米左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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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要点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
  ①资格审核程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公示有异议的,需调查核实。
  ②建设户型标准:严格控制在中小套户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③购买价格: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④上市规定: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了解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途径
  根据职能分工,市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管理和将公开销售房源切块到市房改办。市房改办在《杭州日报》和“杭州市房产信息网”上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源清单、预登记事项等。
  根据市建委提供的信息,今年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三墩(都市水乡)、九堡、草荡(北景园)为主。
  三、经济居住房和经济解困房
  经济居住房的销售对象是市区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房实行准入、轮候制度,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市物价局批准价格为准,超过购买面积控制标准的价格与同类地段商品价接轨。
  经济解困房是指政府针对低收入家庭专项建设的建筑面积控制在 55-60 平方米 / 户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公示、定向销售、适当补贴政策,在单户控制标准内,政府按人均 8 平方米使用面积标准补贴 200 元 / 平方米。
  购买经济居住房按轮候制公开摇号销售。购买经济解困房实行定向销售。

  为保证“居者有其屋”,杭州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1999年开始,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微利住房,我市通过划拨土地的方式进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2001年起,为经济、住房“双困”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我市推出了廉租住房。目前,我市已初步建立起适合不同收入群体、不同要求、不同档次的多层次、多特点的“市场、居住、解困、救济”相结合的新型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一、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的前身为安居房,1999年底开始,杭州市安居房建设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轨,至今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9年10月——2001年2月4日)
  1999年10月,我市出台了《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由于供大于需,准购资格以享受标准上限为控制标准,销售方式为直接持证向建设单位购买。
  第二阶段(2001年2月5日——2003年3月30日)
  2001年2月,为解决日趋紧张的经济适用住房供求关系,制定出台了《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意见》,准购资格以享受标准下限为控制标准,销售模式改变为公开摇号销售。
  第三阶段(2003年3月31日——2004年5月31日)
  2003年3月,为进一步解决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的矛盾,杭政[2003]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实施,对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销售方式从摇号制调整为轮候制。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层面第一次被细分为经济居住房和经济解困房。2003年6月,配套性操作意见《杭州市市区经济居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市区经济解困房管理实施细则》出台。2004年6月1日起,暂停核发《准购证》。
  第四阶段(2004年9月开始)
  根据国务院同意的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文件精神,我市相应修改、调整了经济适用房政策。
  二、廉租住房
  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2001年11月,杭州市制定出台《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对住房、收入双困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2003年7月,制定出台《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将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困难)》的本市居民家庭纳入政府住房保障中,扩大了政策受益面。廉租住房的运作由市房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筹集及配租由市房改办负责,配租工作由市总工会、市民政局配合,经租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①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②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其以下;③已领取《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低保、困难)》、住房使用面积人均以下的、具有本市户口的家庭。
  廉租住房配租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补贴方式需自行租赁住房,在规定补贴标准内发放租金补贴,超过标准自负,低于标准按实发放。实物配租主要针对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2周岁(含)以上、烈属、残疾等经济条件不再可能改善的特殊双困户。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赔租。
  廉租住房由申请人向民政(总工会)提出申请,单位、街道(社区)、区房管局、区民政局(总工会)核准后由市房改办在每季度月末安排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核发配租资格证。
几年来,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的初步形成,并逐步完善, 对解决市区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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