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杭 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2004年9月20日 第二十七期 第三版 |
![]() |
||
据报道 备受市民关注的经济适用住房新政策已正式出台施行。为贯彻落实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市政府制定了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此《意见》经市委常委(扩大)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政协民主协商会议审议,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出台的。 |
|
住房提供给一户4人及以上家庭(户内人口范围为:同一户籍内的夫妻、子女及夫妻双方的父母等直系亲属)。不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仍实行轮候制,即根据推出的房源数和预登记人数,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
次作了明确,本政策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规定执行。 而对已领取经济适用房《准购证》,但尚未购买的居民则分别对待:已婚无房户、年龄已满35周岁的单身无房户、现住房建筑面积48平方米(含所有住房)及以下住房困难职工和居民,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3个条件之一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和选房,待真正住房困难者解决完后,再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
||
|
粘贴: |
|
| 为保证“居者有其屋”,杭州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1999年开始,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微利住房,我市通过划拨土地的方式进行经济适用房的建设。2001年起,为经济、住房“双困”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我市推出了廉租住房。目前,我市已初步建立起适合不同收入群体、不同要求、不同档次的多层次、多特点的“市场、居住、解困、救济”相结合的新型住房保障供应体系。 一、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的前身为安居房,1999年底开始,杭州市安居房建设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轨,至今主要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9年10月——2001年2月4日) 1999年10月,我市出台了《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意见》。由于供大于需,准购资格以享受标准上限为控制标准,销售方式为直接持证向建设单位购买。 第二阶段(2001年2月5日——2003年3月30日) 2001年2月,为解决日趋紧张的经济适用住房供求关系,制定出台了《关于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的意见》,准购资格以享受标准下限为控制标准,销售模式改变为公开摇号销售。 第三阶段(2003年3月31日——2004年5月31日) 2003年3月,为进一步解决经济适用房供不应求的矛盾,杭政[2003]3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出台实施,对经济适用房的申购条件进行了更为严格的限定,销售方式从摇号制调整为轮候制。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层面第一次被细分为经济居住房和经济解困房。2003年6月,配套性操作意见《杭州市市区经济居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和《杭州市市区经济解困房管理实施细则》出台。2004年6月1日起,暂停核发《准购证》。 第四阶段(2004年9月开始) |
根据国务院同意的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文件精神,我市相应修改、调整了经济适用房政策。 二、廉租住房 为解决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体系,2001年11月,杭州市制定出台《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试行办法》,对住房、收入双困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制度。 2003年7月,制定出台《杭州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将人均住房使用面积6平方米以下的、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困难)》的本市居民家庭纳入政府住房保障中,扩大了政策受益面。廉租住房的运作由市房改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筹集及配租由市房改办负责,配租工作由市总工会、市民政局配合,经租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 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①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市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②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及其以下;③已领取《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特困、低保、困难)》、住房使用面积人均以下的、具有本市户口的家庭。 廉租住房配租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租金补贴方式需自行租赁住房,在规定补贴标准内发放租金补贴,超过标准自负,低于标准按实发放。实物配租主要针对夫妻双方年龄均在52周岁(含)以上、烈属、残疾等经济条件不再可能改善的特殊双困户。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也可选择租金补贴赔租。 廉租住房由申请人向民政(总工会)提出申请,单位、街道(社区)、区房管局、区民政局(总工会)核准后由市房改办在每季度月末安排公告,公告无异议的核发配租资格证。 几年来,我市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的初步形成,并逐步完善, 对解决市区中低收入居民的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 |
|
|
②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杭州市房产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③本网的转载件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市房产信息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④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网联系。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