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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 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2004年11月20日 第二十九期 第二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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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发〔2003〕18号)和经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 9月1日,杭州市政府 结合我市实际 ,出台了《 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 [2004]9号)。近日,我市又制定了《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为便于读者和市民更好地了解杭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本报推出了本期专刊。
为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印发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杭政[2004]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
2、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7、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
住房困难家庭给予优先预登记、购买;对其他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但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居民,目前暂缓参加预登记选房,今后视房源供应情况另行通知。 问:什么是经济适用住房?它是属于什么性质的住房? |
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主要作用在于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平抑市场房价、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因此,我市 取消了原按职务职称确定申请人经济、住房准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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