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房管月报>>
杭 州 市 房 产 管 理 局   2004年11月20日  第二十九期  第三版

问:已婚子女、未婚已满 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子女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户籍,且房屋所有权属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现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已婚子女、未婚已满 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子女可按政策单独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的建筑面积不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符合条件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已婚子女、未婚已满 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子女自愿与其合为一户申请的,其家庭内人口数和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的核定按上述问题执行,且已婚子女、未婚已满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子女今后不得再单独提出申请。
问: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 其现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申请家庭成员属外地城镇户口的,其在户口所在地已享受实物分房或拥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积一并核定为申请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持杭州市区常住城镇户口(不含萧山、余杭区)的一方可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问:已婚子女或未婚已满 35周岁及以上单身子女、离异(或丧偶)带小孩子女与父母之间互相赠与住房的, 其现住房面积如何核定?
答:被赠与住房的建筑面积核定为赠与人、受赠人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积。问: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程序如何?
答:主要包括以下 6 个步骤:
( 1)申请家庭填写《杭州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 2)送申请家庭成员各所在单位审核盖章(无单位的,由各所在社区审核、街道确认,并加盖公章)
( 3)送申请家庭所在单位、街道、社区分别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天。
( 4)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所在单位、街道、社区盖章确认后,报市房改办审批。
( 5)市房改办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初审条件的申请人出具受理凭单。
( 6)市房改办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家庭住房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核发《准购证》;经审查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市房改办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问: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 1)房源公告:由市建委、市房改办不定期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在《杭州日报》上公告。
( 2)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申请家庭凭准购证、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向市房改办办理预登记手续。

( 3)市房改办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预登记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
( 4)市房改办根据推出的房源数、预登记人数和住房情况的最终复核结果,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 5)市房改办公告选房时间、地点,公示选房人员名单。
( 6)换发准购证。经预登记确定选房人员名单后,中选申请家庭凭原《准购证》到市房改办办理换发《准购证》的手续,原准购证号码保持不变。
( 7)公开选房。
( 8)市房改办公示选房结果。
( 9)中选申购家庭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

图片新闻 : 11月4日晚 ,局属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管理中心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组织工作人员举行了首 届业务知识竞赛 。竞赛题范围涉及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受理须知、审核标准等相关业务知识。 图为业务知识竞赛 活动现场。              (沈继荣 摄)

问:预登记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 公告内容主要包括 房源数量、单套建筑面积、地段、价格、开发建设单位、预登记时间和范围等。
问:预登记范围、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如何确定?
答: ( 1)预登记范围的确定:市房改办根据市建委提供的房源数、对已领证家庭的住房情况的初步复核结果和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数量,确定大致预登记范围。
( 2)选房名单和选房顺序的确定:市房改办根据预登记推出的房源数、预登记人数和住房情况的最终复核结果,按1:1的比例确定选房名单,以《准购证》号码顺序作为选房顺序号。
问: 对符合预登记条件的《准购证》申领者,经公示和举报住房已达标的,如何处理?
答:对符合预登记条件的且与申领《准购证》的家庭,公示期间经举报并核实其住房已达标的,即取消准购资格,待符合条件后再重新申请。
问: 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如何处理?
答:公布选房名单后申购家庭放弃购买的(包括各种原因未能到达现场参加选房的),已核发的《准购证》予以作废,如仍需申购,应按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领《准购证》,《准购证》号码轮至末位。
问: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如何处理?
答: 对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有关手续、证件,市房改办收回住房 或者由购买人按发现时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 并责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和相应责任人的责任。
问: 《实施意见》出台以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是否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答:《实施意见》出台以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摇号后已选房的,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执行什么样的 价格结算方法 ?
答: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部分,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其房价应参照签订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时的周边普通商品房价格与市场价接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具体价格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价格结算公式如何?
答:购房款=【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已有住房建筑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已有住房建筑面积 +实际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可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例如: 一个无房的三口之家申请购买一套 65平方米的多层经济适用住房, 其购房款= 60平方米部分面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5平方米部分面积×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例如:如一户申购家庭已有住房面积 30 平方米,家庭人口数为 4 人,现购买一套 90 平方米的多层经济适用住房,其购房款 = ( 80 平方米- 30 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30 平方米+ 90 平方米- 80 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价。
问: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可以用于出租经营、上市吗?
答:( 1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出租。
( 2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自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之日起 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出售时,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
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之日起计算。房屋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析产”、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
因法院裁定、判决、调解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管局核准后,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允许提前上市。
问:第十三次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的对象有哪些?
答: 根据杭政 [2004]9 号文件有关优先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定,本次销售对象为 “ 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尚未购买的居民中的( 1 )已婚无房户;( 2 )年龄已满 35 周岁的单身无房户;( 3 )现住房建筑面积 48 平方米(含所有住房)及以下住房困难职工、居民 ” 。问:已领证的未婚申请人现已结婚的,是否可继续参加申购?
答:根据新政策,原未婚领准购证的,只要符合新政策的申购条件,仍可申购,但须补充配偶方的相关资料,换发准购证后方能参加预登记。

问:经济适用住房新政策将从何时开始执行?
答:杭政 [2004]9 号文件从 2004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相关的配套实施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问:哪里能查到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文件?
答 :在杭州市政府网站或杭州市房产信息网可查,网址 http : //www.hangzhou.gov.cn ; www.hzfc.gov.cn 。

链接:
一、《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建设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是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 [2003]18号)的一项具体措施。经济适用住房是建立和完善以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一个关键环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迫切需要。
二、《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制定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国发( 1998 ) 23 号文件规定,从 1999 年起停止实物分房,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当时因实物分房政策刚停止,考虑到房改政策的连续、衔接。我市建设、销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思想侧重于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不足的职工家庭解决住房问题,提供购买途径。因此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虽经历一系列微调,但准入条件中住房核定、购买面积核定等仍与职工享受实物分房标准等挂钩。
国发( 2003 ) 18 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出台,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是住房供应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的主要作用在于缓解住房供求矛盾、平抑市场房价、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我市出台了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换言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和《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 是贯彻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一项具体措施。

 

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杭州市房产信息网”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及数据,版权均属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和杭州市房产信息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

  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杭州市房产信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网的转载件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市房产信息网”,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我网联系。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版权所有
杭州市房产信息中心建设管理 联系电话:87015858
ICP备案证编号:浙ICP备05052140号 浙ICP备05032727号
建议浏览器IE6.0 分辨率:1024×768以上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