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建物业为单一产权的,在产权人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当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由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书面说明其单一产权新建物业的相关情况,并书面承诺其新建物业只领取一本产权证,且因交易等原因致使该物业的产权人变更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时,按规定承担物业维修基金的代收代缴等义务。
(二)产权变更后,由变更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产权人按各自的产权面积缴交物业维修基金,由原单一产权的产权人代收代缴,并按该物业总建筑面积向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纳。
(三)原产权人或变更后的产权人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按《杭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三十五、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四)规划为同一物业,但空间上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不同部位,无论结构是否关联,如规划确认可以独立使用的,也可视作单一产权。
十四、如物业所在区域内没有物业管理企业或(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社区的居民委员会代为行使《办法》及本实施意见中涉及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和)业主委员会的相应职权。
十五、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报讯 从11月23日上午市法制办来我局的征求2005年房管立法意见和调研会上获悉,我局计划上报明年的立法项目主要有七大项。
我局上报明年的立法项目内容包括:《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白蚁防治管理办法》、《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非住宅评估办法》;修改《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屋拆
迁管理条例》、《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