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房管月报>>
  本报讯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高度2.2米的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近日,市政府公布了第227号令《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建设部和省、市政府加强安全生产、文明拆迁的要求,局总结了近年来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经验教训,学习调研了上海、宁波等兄弟城市的先进立法经验,多次听取相关单位、拆迁人、拆房施工企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起草了《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对房屋拆除施
工安全问题进行了全面、有效的规范,重点明确了以下方面的内容:一是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除活动纳入统一体系进行规范和管理,并明确了一些特殊情形的管理职责问题;二是明确市建委负责协调,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综合监管,各区相应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做到职能明确、各司其职;三是建立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切实保障安全管理的落实;四是详细规定了拆迁人和施工单位的具体安全责任、安全防范措施,并规定了明确的处罚责
任,从而确保施工安全的落实。
  
《办法》的出台施行,将对规范我市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也为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答:房屋拆除施工是一项危险性较强的工作,如果房屋拆除施工操作不规范或者管理不到位,很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因此十分有必要制订可行的安全管理办法,规定管理部门的职责,规范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拆除施工行为,使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向有序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答:凡本市市区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萧山区、余杭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答:(1)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2)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
(3)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除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各区房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答:违法建筑的拆除,由组织拆除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答:村民个人自行拆除房屋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安全监管。答: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答:(1)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2)与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明确相关权利义务。(3)向施工单位提供房屋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资料。(4)会同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的组织设
计予以确认。(5)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将相关资料向有关部门备案。答:建设单位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时,应到各区建设(房管)局或者区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备案;拆除集体土地上房屋时,应到各区国土局或者区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时需提供:
(1)房屋拆迁许可证;(2)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3)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4)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及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5)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6)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7)拟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说明;(8)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9)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除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外的资料进行备案。答: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落实拆房安全措施所需费用,并督促施工单位专项用于购置安全防护用品、安全设施以及安全围护、防尘用水等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答:(1)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规定佩戴和使用。(2)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3)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4)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答: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其他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答:在施工现场应设置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答:施工单位应划定施工危险区域,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夜间作业应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在施工现场周围应设置2.2米以上的遮挡围墙,不能设置围墙的应设置硬质围护;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区周围的拆除施工,要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护。答:(1)遇有六级以上风力、雷暴雨、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应当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
(2)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应当暂停施工。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经相关部门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3)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答: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答:房屋拆除施工是一种高危作业,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及财政部等三部委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了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这有利于强化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妥善处理生产过程中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工作。答:对违反《办法》规定的行为,上位法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办法》中列举的其他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范,由各区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答: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徐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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