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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我局起草的《杭州市城市危旧房屋改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为改善我市市区危旧房屋内居民的居住条件,保障房屋使用安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我局着手起草了《杭州市城市危旧房屋改善实施办法》。在制定过程中,除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结合了我市的实际情况。《办法》规定了市区危旧房改善的原则、范围及方式,建立了危旧房改善计划编制和监管程序,明确了危旧房改善的安置补偿与费用结算,为危旧房改善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行为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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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区危旧房屋的改善,遵循就地改善为主、搬迁改善为辅,多方联动、共同协作的原则。根据要求,各区政府都应设立危旧房屋改善工作机构(简称区危改办),负责本辖区内危旧房屋改善的实施工作。
究竟哪些类型的房子属 |
于需要改善的危旧房呢?对此,《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木结构、砖木结构等危旧住宅;厨房或卫生间等设施不全的非成套住宅;其他需要改善的危旧住宅。危旧房屋的改善,可以采用4种方式:维修改善;拼接改善;重建(翻建)改善;其他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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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善是一个涉及面广、需多方配合、联动的庞大工程。为了将这项惠及百姓的好事落到实处,《办法》要求各区应在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拟定本区危旧房改善五年规划,并确定危旧房改善的工作目标、项目分类、进度安排、资金平衡、政策措施等。
《办法》规定,危旧房屋改善项目计划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或区政府指定部门 |
根据危旧房改善规划,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征求危旧房住户意见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向区危改办提出危旧房改善申请。
区危改办受理申请后,根据市危旧房改善五年规划和危房优先、分步实施的原则,审核确认危旧房屋改善项目申请,并向市危改办申报危旧房屋改善计划。
另外,危旧房屋改善项目实施前,区危改办应在改善项目区域内发布改善项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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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办法另有规定外,重建改善的安置补偿参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执行。被改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面积)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改善实施单位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低于48平方米的成套房作为安置房。原地安置的,原面积部分不结算差价,原面积与48平方米差额部分按房屋重置价进行结算,并取得相应产权;安置房面积超过48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拆迁货币补偿基准价评估结算,并取得相应产权;异地安置的,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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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善实施单位对异地安置的住户应当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或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原地安置的住户由其自行过渡,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同等地段城市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50%发放。
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的(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及确有困难的孤寡老年户,根据住户申请,经核实后,实施单位应安排临时周转房。
对危旧房改善中搬迁的住户,实施单位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实施单位拟订,报市危改办批准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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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划立项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项目的,按“保护为主、改善为辅”的方针实施;计划立项为危旧房屋改善项目的,对其中的历史建筑按“修旧如旧”的原则实施保护性修缮;对不需要保护的其他危旧房屋,按危旧房屋改善政策实施;改善后的房屋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一致。另外,《办法》规定,零星住宅的翻建不适用这部办法,萧山、余杭国有土地危旧房改善及其管理,可参照这部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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