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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1月16日,近20位专家学者聚集在一起,为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出谋划策。市历史建筑保护办在会上介绍了2006年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及2007年主要工作,我局副局长周军福出席会议。
  我市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自启动以来已有两年,经过不懈努力,此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六城区50年以上老房子普查工作初查阶段已完成,前两批共122处历史建筑均已挂牌。另外,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将争取今年立法。

收集“老房子”信息近700处

  2005年市政府启动历史建筑保护工程以来,市历史建筑保护办就组织力量全面开展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各项基础性工作。
  目前,市历史建筑保护办已基本完成了前两批共122处历史建筑产权及使用档案信息收集和保护管理责任书签订等基础工作,被纳入保护名单的122处历史建筑均已挂上了标志牌。同时,为了进一步健全历史建筑档案,还开展并完成了锅子弄34号、延安路226号、黄郛旧居、省庐等30处历史建筑的建筑测绘工作;为了挖掘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内涵,还委托专业机构对20余处历史建筑的人文历史资料进行了挖掘和搜集,目前已汇编成册。
  去年,该办还组织大量人力,开展了老城区50年以上“老房子”的专项普查工作。目前,上城、下城、江干、拱墅、西湖和滨江六城区的50年以上“老房子”普查工作初查阶段已经完成,共收集“老房子”信息近700处,并已提交市房产档案馆进一步核查。这些基础性调查收集工作,对摸清杭州历史建筑“家底”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下一步推进保护整治工作的开展奠定了扎实基础。
  此外,市历史建筑保护办还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参与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聘请同济大学城规学院担任技术咨询顾问,邀请阮仪三等知名学者进行指导,并组织了40名志愿者开展历史建筑日常安全检查等活动。这些活动不仅提高了群众参与历史建筑保护的积极性,而且起到了较好的宣传效果。

保护整治工作全面推进

  在做好基础调查工作的同时,去年,杭州历史建筑保护整治工作开始全面推进。
  2006年,杭城有20来处历史建筑被列入年度保护整治计划。经过努力,目前,涉及搬迁整治的邮电路16号民居建筑,枝头巷13号别墅建筑,里仁坊17号民居建筑,马市街民居建筑,元宝心路66号民居建筑,石观音阁旧址,双剑楼,旧仁和村街6号、9号别墅建筑等9处项目正在实施搬迁;由单位和区局负责的一般性维修项目中,南山路178弄1号建筑,银枪班巷3号,学士坊别墅建筑,安吉路35号、37号别墅建筑,建国南路147号,春润庐,环城东路16-1号民居建筑,十五奎巷31号、32-33号、47号建筑,建国北路683号,灯芯巷别墅建筑群,电子科技大学西教学楼等14处整治项目已竣工;另有学士路3号、王庄、菩提精舍、西河下1号、锅子弄34号等5处修缮工程正在施工中。
  另外,主要由各区负责组织实施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整治工作,也已分别编制了保护规划和实施方案。其中,上城区元福巷、下城区武林路(南段)已开始实施搬迁、拆迁;留下老街的保护规划实施方案已得到市政府批复;小河直街的规划实施方案正在深化;笕桥老街的可行性规划方案已通过专家论证。
  今年,历史建筑保护整治工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目前,已初步确定了保大参号旧址、朱养心膏药店旧址、浙江省总工会工人疗养院3号楼、蒋抑卮旧居等20多处整治项目。其中,有6处将作为重点项目实施居民搬迁。
 
《保护条例》争取年内立法

  实施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离不开相关制度、法规的保驾护航。
  去年,市历史建筑保护办在实践基础上,不断总结保护工作的得失,先后出台了《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项资金拨付管理规定》、《历史建筑修缮工程管理规定》、《历史建筑修缮工程招投标制度》、《历史建筑保护设计方案专家评审制度》等配套保护管理制度。为进一步提高《保护办法》的法律地位,从去年6月开始,在认真学习借鉴上海、天津等城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启动了《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起草工作。经多次讨论和意见征求,目前条例草案稿已基本确定。
   今年,市历史建筑保护办将继续加强与市
人大、市法制办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争取能将该《保护条例》列入2007年人大立法计划。希望通过《保护条例》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保护职责与分工,提高公有住房搬迁强制力,加大相关惩罚力度,以进一步增强杭州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同时,配套《保护条例》,制定部分实施标准和细则。

专家学者为保护工作提建议、出思路

  无论对这座城市还是后人来说,保护历史建筑无疑是件功德无量的好事。但由于种种原因,杭州的“老房子”保护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因此,市历史建筑保护办邀请了近20位专家学者,从不同层面为保护工作出谋划策。这些学识渊博、负有强烈责任心的“专业”人士提出的不少建议和思路,对保护好杭州的历史遗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针对部分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和使用人保护意识淡薄,不愿意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不愿履行应尽的责任,或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不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进行施工,严重破坏历史建筑原有风貌等问题,专家提出要注重营造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环境。浙江省古建筑设计院研究员张书恒提出,要注重历史建筑保护的法律体系建设,尽快建立相关的行政管理和技术保障框架,让“老房子”的保护有法可依、有据可循。其中,政府要做好监管的角色,如把好修缮、整治方案的审查关和工程验收关。省城市科学研究院陈洁行教授则建议,历史建筑保护的立法,要注重编制制约措施,要有对违反行为的约束力。“法律要细,才能真正发挥威慑作用”。知名文物专家、浙江大学毛昭晰教授则强调,在保护历史遗存的同时,不能忽视对产权人应有合法权益的保护。另外,在保护过程中要强调尊重历史,尽可能按原样进行保护。
  同时,不少专家学者建议“老房子”的修缮整治绝不能“赶工程”,前期工作一定要做得细、做得系统。陈洁行教授提出,保护工程不能操之过急,要尊重客观规律,不能搞“一刀切”,要给安置、设计、施工留有必要的时间。市建委设计处高级工程师徐江才提出,保护工作要注重“点、线、面”,注意在系统性上能否向“面”扩散,特别是能否形成旧城区全面保护框架。省建设厅原总工程师章济宏则建议,在保护具体建筑的同时,要特别注重对周围风貌的保护,不能就历史碎片研究碎片,让历史建筑湮没在高楼大厦中。
  而对杭州“老房子”研究颇有造诣的浙江工商大学研究员仲向平在会上特别提出,要注意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关系。现在大家对保护都很关注,保护好后如何利用研究不够,容易导致历史建筑“硬件很硬、软件很软”的问题。譬如有些建筑修缮之后,用的石材、恢复后的效果等都很不错,但里面连一张当年的历史图片、一段文字介绍都没有。这样做是“仅用了平方米,没有用文化力”,是对文化历史资源的浪费,因此要注重“软硬结合”的问题。仲向平还提出,保护“老房子”能否扩大外延,按照老照片和图纸,让一些老建筑连成线、形成面。杭州这样的老建筑也不少,有的只要打通一面墙、接通一条路就能形成“规模效应”。如此一来,就不会让“老房子”成为“孤岛”,湮没在高楼大厦之中,每幢建筑的所有信息也都能借以得到彰显。(本报记者 杭报记者)
  《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6年10月1日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加强 《条例》的可操作性,经过广泛的调研和意见征集,市政府又出台了《杭州市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交付使用后,存在所规定的8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其中第二种情形是“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和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一半的房屋”。
  《办法》对其中所称的“设计使用年限”给予了明确。即按照设计图纸说明的使用年限执行,无设计资料或设计图纸无标明的具体为:(一)简易结构房屋、临时性
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年;(二)木结构、砖木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30年;(三)砖混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钢结构一般性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四)各种结构的重要建筑、高层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
  同时,《办法》还明确“大型商场、饭店等公共服务场所”,是指单体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的大型公共服务场所。
  《条例》规定:进行地下管线施工、桩基施工、附设三米以上地下室深基坑、爆破及较烈震动和降低地下水位的建设项目,其施工区周边可能被损坏的房屋,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办法》根据不同情况,对其中的“施工区周边”范围给予明确规定:(一)开挖深度2倍范围以内的房 屋;(二)挤土桩桩长1倍范围以内的房屋;(三)震动烈度达到3度以上时,距离振源50米范围以内的房屋;(四)影响程度难以预估范围内房屋,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鉴定机构,根据施工场地地质条件、施工方案以及周边环境情况等因素共同确定。

  委托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委托人应当提供下列具体资料:(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依法可证明委托人身份的材料;(三)房屋所有权证、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或证明 与被鉴定房屋有相关民事权利的有效凭证;(四)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房屋勘察、设计、施工等技术资料及历次修缮、改建、扩建的基础资料;(五)根据鉴定范围及目的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制定相关配套制度;(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技术的推广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指导;(三)负责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及鉴定技术人员、鉴定技术报告的监督管理;(四)组织查处违反房屋安全鉴定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五)实施其他房屋安全鉴定监督管理工作。
        (王睿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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