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上期)
| 萧山区代表提出:建议出台“失管房”的相关管理政策。 |
| 答:目前,根据市府办纪要【2000】145号及杭房局【2000】379号中关于我市破产、拍卖企业职工住房接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属于破产、拍卖企业的职工住房可由我局按规定处理。今后,我局将从实际出发,对在实际操作中碰到的问题和困难,认真及时地进行总结分析,研究可行性操作办法和具体实施细则,不断完善政策、规范工作、简化办事程序。 |
| 萧山区代表提出:部分老的房产没有房屋维修基金,要维修的话,费用由谁来承担? |
| 答:参照《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没有建立维修基金、也不属于公房的私有房屋及其他物业,由业主或使用人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同时,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也可在上述经营性收入中列支。 |
| 上城区和萧山区代表提出:老城区房子维修经费怎样解决? |
答:有关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问题,我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
一、《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按下列途径列支:(1)已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从该物业维修基金中列支;(2)公有住房出售时,已按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从该基金中列支;(3)未出售的公有住房,从房屋租金中列支;(4)不属于上述范围的私有房屋及其他物业,由业主或使用人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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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小区内物业管理商业用房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的经营性收入,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根据房屋的不同性质,可以分别通过物业维修基金、房改房维修基金、公房租金、住户自筹等渠道解决,也可在小区的经营性收入中列支。 |
| 滨江区代表提出:省属企业房改房公用部位维修基金是否划归属地管理? |
| 答:目前的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属省直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省直房改办负责管理,属杭州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基金由市房改办负责管理。 |
| 江干区代表提出:社区环境由物业管理,但卫生考核却面对社区,而社区无法管理物业,该如何应对? |
答:社区提出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社区管理中社区与物业管理企业两者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
社区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支持其卫生考核工作,我们认为要给予支持。建议社区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目标责任书来落实社区行政管理意图。这也符合全市物管工作会议上市领导明确的:“社区居委会根据上级行政部门的要求,与物业管理公司研究分工,社区内属于物业管理方面的任务,由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并签订责任书,便于社区居委会行政管理的意图在物业管理中得到落实,发挥社区居委会的监督作用。” |
| 江干区代表提出:撤村建居社区居民住房无法办理产权证,且公共设施配套不到位,如何处理? |
| 答:根据杭政办(2002)10号、(2003)39号文件规定,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房申请登记办理房产权证时,必须提交户籍证明及户主身份证;建设用地有关批准文件或土地使用证;建房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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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批准证明;市拆违办出具拆违处理意见书等合法有效凭证。凡符合撤村建居居民自建住宅房房产登记确权发证规定的,均可办理登记发证手续。公共设施配套不到位的问题属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
| 江干区代表提出:小区物管是否应该管理阳台上的违章搭建?若其不作为,社区该如何应对? |
|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因此,小区阳台违章搭建的管理职责属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物管企业应做的是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公约、业主临时公约的约定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规划部门、拆违办报告。 |
| 西湖区代表提出:要求加紧办理社区用房的“三证”。 |
| 答: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清理和完善城市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5】338号)文件规定,办理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房产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1)杭州市房产交易产权登记申请表;(2)市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协调小组的审批意见原件;(3)市规划局的规划红线确认图原件;(4)房屋测绘成果平面图原件;(5)土地权属证明原件;(6)地名使用证复印件(校验原件);(7)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校验原件);(8)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校验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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