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房管月报>>

  为进一步规范原由单位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转租和变更户名行为,我局制定了《关于规范单位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的有关规定》,并于3月1日起施行。
  对原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法人单位,实际居住使用人为1998年12月31日前租住使用,在本市无其它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或本市虽另有住房但尚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并能提供1998年12月31日前单位有效分房证明的原始凭证的,可经原直管公有住房承租单位同意(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参照《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 知》(杭房局〔2004〕59号)的相关规定变更户名。
  实际居住使用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或本市虽另有住房但尚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在变更户名时,其在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内部分房屋免缴收益金,受让后合计住房面积超过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标准的受让公房面积按市场评估价40%缴纳收益金。
  对原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法人单位,实际居住使用人为1998年12月31日前居住使用,但不能提供1998年12月31日前单位有效分房证明的原始凭证的,或实际居住使用人为1998年12月31日后租住使用的,若满足《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2004〕2 号)相关规定,可经原直管公有住房承租单位同意(有上级主管部门的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政〔2004〕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并以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按照规定交纳收益金。
  对原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为法人单位,实际居住使用人已享受实物分房且已超过可享受面积标准的,不予变更户名或转让转租。
◆ 相 关 新 闻
  为适应形势发展,进一步规范直管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户名行为,我市对《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修改内容也于3月1日起施行。
  原《通知》规定,同住使用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变更户名:1.原承租人已死亡或离异;2.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或配偶关系;3.与原承租人具有同一住址的户籍(同户籍二年以上);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受让人在本市无其它住房(或有住房但未达到住房标准)且未享受住房货币补贴的。此次修改条款为第2点,修改为“与原承租人系父母子女、配偶或(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关系”。
◆ 阅 读 背 景
  为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益,改善居民住房条件,盘活存量房产,规范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和变更户名行为,2004年市政府下发了《转发市房管局关于杭州市公有住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转租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市房管局、监察局、物价局、房改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杭州市直管公有住房变更户名有关规定的通知》。
  自上述两个文件实施以来,我市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的转让转租和变更户名工作已逐步进入规范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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