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旧房改善项目相关事项审批权限及程序怎样?
答:对维修改善项目,明确由各区政府报市危改办确认后组织实施;对拼接改善项目和重建改善后建筑物层高六层以下(含六层)项目,明确将立项审批权、《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权委托给各区有关部门行使;对重建后六层以上项目,明确由市危改办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联合审批,联合审批意见报市政府简复同意后,由各相关单位根据市政府简复意见办妥各项审批手续并报市危改办备案。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什么奖励?
答:被搬(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搬(拆)迁单位提供安置房源的,搬(拆)迁单位可以给予被搬(拆)迁房屋价值5%-10%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各项目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对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且不需提供安置房源的,有何政策?
答:被搬(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在本市另有住房的,应一并计算)、被搬(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且不需搬(拆)迁单位提供安置房源的,原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原房屋建筑面积与48平方米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凭有房证明或购房发票按评估单价的70%-90%进行货币补贴。货币补贴后,搬(拆)迁单位应将相关货币补贴资料报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对外迁扩面的,给予什么优惠?
答:被搬(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且安置房源地段等级低于被搬(拆)迁房屋地段等级,在应安置面积基础上扩大建筑面积(以下简称扩面)15平方米以内的,搬(拆)迁单位可以根据扩面数量,对扩面结算价格给予不同程度的优惠,优惠幅度不得超过安置房评估单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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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产权人应对历史建筑保护承担什么责任?
答:历史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负责修缮、保养历史建筑,积极配合经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对该处历史建筑开展的修缮、改建等工程。历史建筑因自然原因或者受到其他影响发生损毁危险的,建筑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立即组织抢险保护,采取加固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历史建筑的产权人应承担历史建筑修缮、保养、排危等工程的相应费用。
杭州市历史建筑可分为哪四类进行保护?
答:一类历史建筑保护主要指历史文化价值高、保存完好、具有代表性的历史建筑;二类历史建筑保护主要指历史文化价值较高、保存基本完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三类历史建筑保护主要指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价值、保存基本完好的历史建筑;四类历史建筑保护主要指具有一定的历史信息和物质载体遗存的历史建筑。
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的行为有哪些?
答:一、在屋顶、露台、挑檐或利用房屋外墙悬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 三、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和污染物。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违章圈占道路。 七、在庭院、走廊、阳台、屋顶乱挂或者堆放杂物。 八、沿街或者占用绿地、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堆放杂物,从事对历史建筑有害的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