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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日前,备受市民关注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出台。即日起开始广泛宣传,并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具体受理申请预计在10月下旬进行(具体时间以公告为准)。 《办法》的出台,是我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销售和管理,有效破解人民群众“住房难”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住房保障政策体系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落实“为民办实事”工程,破解“住房难”问题,打造全民共享“生活品质之城”的决心和行动。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作为政府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市自1999年正式实施至今,共组织了23次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合计推出房源29786套,建筑面积266.03万平方米,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此次出台施行的《杭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是在对以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和管理等工作实践全面总结,以及大量前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定的,《办法》认真贯彻了国家、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精神。在反复修改和完善中, |
广泛征求了社会各层面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及市政协政情通报会意见。同时,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又作了多次修改完善,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通过。 与原有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相比,《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保障性、建设标准、交易管理、申购的审批制度及其他管理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经济适用住房性质。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确定为,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二是进一步强调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性。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从原来的中低收入困难家庭调整为低收入困难家庭。并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6〕49号)规定,将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收入标准调整为“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三是进一步严格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标准。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精神,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同时,经济适用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调整为建筑面积60平方米,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的,保障面积 |
标准为建筑面积80平方米。四是进一步规范了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5年后允许上市交易,上市交易时,按照届时的销售价与当时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价(包括超过享受面积部分的经济适用商品房)差价的55%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满3年后可将房屋转让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对于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如购买其它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未满5年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的,经批准可向政府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回购。五是进一步完善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的审批制度。为保证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保障准入条件审核的全面性、准确性,建立街道(或设有劳动人事部门的单位)公示、区建设(房管)局初审、市房产管理部门复审公示的多级审核制度。六是进一步严肃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制度。加大了对违反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对列入选房公告范围的申请家庭,如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其《准购证》作废,且自当期选房开始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市民如对《办法》的某些条款不是很理解,或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咨询,可拨打电话87709591、87709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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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杭州市区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行为,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和《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的政策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交易管理和实施工作。 市发改、规划、国土资源、价格、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工作。 四、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各相关 |
管理部门应当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五、严格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条件审核,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实施力度,逐步扩大覆盖面,实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衔接。 六、禁止任何单位借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进行实物分房或普通商品房开发。 七、市政府定期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其中建设用地计划应当列入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禁止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行政划拨土地,变相开发普通商品房。 九、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用地前期开发实施主体,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应以集中供地、集中建设、集中配套建设模式为主。 十、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原则上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确定项目建设主体。参与招投标的开发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资本金,并有良好的开发业绩 |
和社会信誉。 招投标的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计划,定期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房源划拨给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选房销售: (一)已取得施工许可证; (二)已正式开工; (三)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批复。 十二、 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为保证家庭成员4人(含)以上申请家庭的保障面积,部分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十三、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十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红线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十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六、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价格确定以保本微利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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